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执字第1148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环保防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路庄子乡赵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158264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三河燕郊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三河燕郊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093151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二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三河燕郊热力有限公司、三河燕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河燕郊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