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瑞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明瑞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24448号
原告***与被告巩玉石、山东明瑞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书记员  韩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