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民初5853号
原告:***,男,1951年7月生,汉族,江苏溧阳市,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生,汉族,江苏溧阳市,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负责人:许威。
原告***诉被告**、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