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7489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合作社宝兴综合楼二楼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B45J92。
法定代表人:邓华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民丰西苑151-170号(凤翔软件园)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6R。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燕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