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031号之一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东沙园经济合作社宝兴综合楼二楼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B45J92。
法定代表人:邓华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民丰西苑151-170号(凤翔软件园)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6549346R。
法定代表人:杨光东。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应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