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8738号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顺德大厦)。
负责人王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波,该行风险部中心主任。
被告山东首鲜蔬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莘县莘亭办事处小康街东段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韩鹏,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莘县东鲁办事处鸿图街东首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韩鹏,董事长。
被告莘县绿元素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莘县古城镇五里后村北农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彩雷,总经理。
被告郭新,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郭海军,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张素青,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告张迎君,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莘县。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与被告山东首鲜蔬果有限公司、山东省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莘县绿元素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郭新、郭海军、张素青、张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