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绿元素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莘县绿元素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执1105号之一
被执行人:莘县绿元素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莘县绿元素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7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子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沈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