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男与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茅箭执字第0103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9号。
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鄂***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执行人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2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