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2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忠元,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军粮供应站综合楼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蓝美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75.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洁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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