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寿光市卓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783民初8984号 原告:寿光市卓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NT06Y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坤,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1549289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寿光市卓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寿光市卓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588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23年1月11日起以4358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暂计算至2023年7月11日为7736.8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9月8日签订了智能温室材料采购及加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合同总价款为1603880元,涉案工程于2022年1月10日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1168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3588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寿光市卓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35880元,被告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0000元,其余欠款235880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原欠款数额435880元及利息(以435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扣除已履行部分后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承担诉讼费3977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7元,由原告寿光市卓远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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