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德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华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财保93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德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EGFGG08,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神华路京港门市楼4号。
法定代表人:李九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庆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华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7RPH156,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275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栗江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德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华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德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它财产,保全限额1101100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它财产,保全限额1101100元,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德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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