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金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洪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6民初689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金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金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03号天润东方绿城西区A座1**1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洪彬,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金村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洪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金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