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阳盛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6财保69号
申请人: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59号湖畔景苑南一1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2805239XG。
法定代表人:尚永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凤阳盛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RGXE52P。
法定代表人:尚伯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凤阳盛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2869.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并已提供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凤阳盛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2869.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秦玉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欧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