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534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海,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世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1078045L。
法定代表人:付世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世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1元,减半收取15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