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世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534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海,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世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1078045L。

法定代表人:付世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世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1元,减半收取15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