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蒙科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蒙科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2执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蒙科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晋,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华蒙科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7日向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76202.8元,执行费10162元。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34101040007942账户中的存款78636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