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蒙科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蒙科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2921民初1230号
原告:内蒙古华蒙科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原告内蒙古华蒙科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蒙科创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牧高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蒙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与被告圣牧高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蒙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147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损失63945元(1470000×4.35%);三、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华蒙科创公司与被告圣牧高科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固液分离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华蒙科创公司向被告圣牧高科公司提供2套固液分离系统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同时约定货物质量与性能、价款、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华蒙科创公司按照被告圣牧高科公司的要求提供该系统并进行安装调试。2017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验收移交单,但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630000元后,剩余147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圣牧高科公司辩称,认可拖欠1470000元的事实,请求原告减免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华蒙科创公司与被告圣牧高科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固液分离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华蒙科创公司向被告圣牧高科公司提供2套固液分离系统,每套价格1050000元,总价210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金额为630000元;货到且同时开具合同总金额的合法合规发票,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行6个月之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金额为1260000元;预留10%为质保金210000元,保质期为12个月,保质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付清。该合同末尾处原被告加盖公司公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2017年6月3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被告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签订《固液分离系统工程安装施工验收移交单》。截止2018年8月31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尚欠原告147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147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损失63945元(1470000×4.35%);三、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出示的《固液分离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一份、《固液分离系统工程安装施工验收移交单》一份、《对账单》一份、《往来帐项询证函》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资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华蒙科创公司与被告圣牧高科公司之间达成的固液分离系统工程安装施工合同是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华蒙科创公司按照被告圣牧高科公司的要求提供系统并进行安装调试完毕,被告圣牧高科公司验收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金额的款项。现被告圣牧高科公司拖欠1470000万元的行为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70000元的诉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损失63945元(以147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2018年10月止)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拉善盟圣牧高科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华蒙科创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470000元及利息63945元(以147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2018年10月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