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2908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