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沧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沧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方亚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4091号
原告:安徽沧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3号盛景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方亚洲,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安徽沧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亚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沧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沧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沧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计11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94元,由原告安徽沧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