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允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允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91民初1452号
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一甲片区海岸时代公寓东座25层2508号。
法定代表人:余子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允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38号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允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
2019年9月10日,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原告深圳华士域防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