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2475号
原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瑞波,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60651447A。
法定代表人:范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5元,减半收取计4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荣志立
审 判 员  姜永波
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家秋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