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道办事处天麟时代经典7号楼1单元150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60912151X。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汽配城祥安小区1号楼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702155916。
被执行人: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60651447A。
法定代表人:范昌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381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海均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