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2479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1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龙,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六里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60651447A。
法定代表人:范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超(系昌平公司副经理),男,生于1974年5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沙陀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62734532X。
法定代表人:范昌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贞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田国林,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田国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95元,由原告负担***1650元。
审 判 长 姚守杰
审 判 员 肖拥民
人民陪审员 姜俊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嘉乐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