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5104号
原告:***,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济南海里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2345号办公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海里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