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里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海里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5104号 原告:***,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济南海里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2345号办公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海里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