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奂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1民初410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2号楼22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XNK2F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第三人:***,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以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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