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21民初410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2号楼22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XNK2F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第三人:***,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以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