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5738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福建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79号信通国际中心A地块3#楼9层920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用。
被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辉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青霞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