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5738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福建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79号信通国际中心A地块3#楼9层920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用。

被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辉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青霞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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