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恒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瑞恒建设有限公司、龙游和丰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703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瑞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316号长富大厦1003室。
被执行人:龙游和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福建瑞恒建设有限公司与龙游和丰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瑞恒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703民初2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赔偿款12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龙游和丰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控,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林权、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归还欠款12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池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兰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