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5157号
原告:福建省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东桥街**。
法定代表人:吴聪填。
诉讼委托代理人:冯莉媛、钱曾亿,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福建省太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许燕玲
书记员伍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