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05执2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系死者****),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执行人***(系死者****),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闽0305执21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四万一千四百八十八元七角五分。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四万一千四百八十八元七角五分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