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民初2453号
原告:福建省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路北侧莆田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17层17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53206965L。
法定代表人: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立,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敏,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蔡丽媛
人民陪审员 陈俊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怡青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