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晟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9民初1146号之一
反诉原告:福建晟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朝阳街10号(胜地心苑)A4幢5层5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9AYF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反诉被告:***,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反诉原告福建晟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福建晟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晟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拟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晟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反诉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福建晟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阙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