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执242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安顺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梅园酒店11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0641158515。
法定代表人:郑行周,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梅、李莹,福建知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朝阳街10号(胜地心苑)A4幢5层5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9AYF1B。
法定代表人:刘喜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安顺爆破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526民初4299号法律文书,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鑫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5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526执242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施小容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全胜
书 记 员 陈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