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海南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执58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海南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嘉琳广场19、20号楼1909。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60000201251332H。
法定代表人:刘其明。
被执行人: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与拥辉路交叉口森海豪庭5号楼门面,组织机构代码76904741-4。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路与××交叉口林语人家7幢108商/208商(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8110092254号)商业住房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竟拍,致使二次拍卖均流拍。我院于2019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变卖,竞买人高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高元凤(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以最高价1403200.00元竟买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路与××交叉口林语人家7幢108商/208商(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8110092254号)商业住房房产交付给买受人高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高元凤(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
二、高伟、高元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秀群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李叶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登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