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牧盛世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民初2416号
原告:福建省九牧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启航路98号百捷国际中心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XY5CD20。
法定代表人:林彩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福社区中泱天成2号楼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1332H。
法定代表人:刘其明。
原告福建省九牧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九牧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8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九牧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以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九牧盛世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九牧盛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璇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