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联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亿联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财保4号

申请人:福建亿联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1室553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2163540F。

法定代表人:严龙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峰、郑志远,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申请人福建亿联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福州高新区XXX镇XXXX大道XX号XXX地块XX楼XX层XX办公及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福州高新区XXX镇XXX大道XX号XXX地块XX楼X层XX办公【闽(2018)闽侯县不动产权第0XXXX0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账号62×××87的账户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亿联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