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筑承包有限公司、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110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5477号703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775006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3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37634711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远,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市中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澳风大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MA34AEWU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达建筑承包有限公司、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中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6元,减半收取计6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