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3649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世界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7751888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远,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琦
附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