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3649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世界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7751888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远,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闽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琦 附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