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枣阳市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2584号
上诉人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枣阳市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曾都区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通知上诉人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4237元。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预交上诉费34000元,枣阳市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预交。2019年8月1日本院通知上诉人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七日内补交上诉费30237元。逾期,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没有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枣阳市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40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耀明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陈瑞芳
书记员  敖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