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386号之二
原告:厦门鑫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383号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华陵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鑫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无纺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厦门鑫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鑫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鑫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 迷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