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29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石甲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383号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8616.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闽0206民初2927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4月7日冻结了厦***建设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5********的账户存款(实际冻结12869.21元)、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100********的账户存款(实际冻结353.31元)。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厦***建设有限公司、***已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路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厦***建设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35********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厦***建设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100********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