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278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383号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鑫灏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淑贞
代书记员 陈 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