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3民初5218号
原告:河南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B塔楼**。
法定代表人:田会宾,任董事长。
被告: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森宝财富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何波,任总经理。
原告河南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9元,减半收取计8104.5元,由原告河南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根平
人民陪审员  孙素敏
人民陪审员  康桂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