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二澄商贸有限公司、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2537号
原告:河南二澄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峰
住所地:新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47P4L8Q
被告: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波
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路××号森宝财富中心704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015827
原告河南二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二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应予准许,现原告河南二澄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二澄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10元,由河南二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亚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边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