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2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登峰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岗头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02248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992号森宝财富中心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015827。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登峰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诉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127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账号1299********内的银行存款87020.94元。现佛山市登峰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登峰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账号1299********内的银行存款87020.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