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6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奥园智慧谷科技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奥拓养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园智慧谷科技园有限公司、广东奥拓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10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于2023年8月24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