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晟塑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艾焱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永晟塑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8378号
原告:上海艾焱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永晟塑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上海艾焱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晟塑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焱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永晟塑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41.4元,由原告上海艾焱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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