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072号之一
原告:***,女,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A69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3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浙江西子别墅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46号四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墅捷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西子别墅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