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451号 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988837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金梦海湾五区付15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MA07LBRBX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