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660号
原告东莞市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祈扬堆,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东莞市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与被告签订中国行政司法网南站东莞分站办公楼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完工后七个工作日付清全部工程款。完成工程后至起诉期间内,原告曾多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照合约履行,被告均不予理睬。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197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书》、《办公室改建预算表》、《协议书》和《支工程款协议合约》作为证据。其中,《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书》由被告以中国行政司法监督网南方站东莞分站的名义与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大井头旧花园酒店的办公室装修工程,工程期为2012年6月19日至2012年7月19日。合同第二条工程单价处有手写“伍拾肆万壹仟玖佰拾玖元整,小写541978.00”字样。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即中国行政司法监督网南方站东莞分站)必须在工程完成后,再按工程验收完工后,7个工作日一次付清给乙方(即原告)。注:若不按时付款,则按总工程款的10%每天收取滞纳金。”该合同落款甲方签名处为“***”。《办公楼改建预算表》则列明了工程各个具体项目的名称、数量及单价,表格页尾部分有“总造价541979.00”字样,该造价总额与原告提交由中国行政司法监督网南方站东莞分站和原告签订的《协议书》上记载的“经甲乙双方有好协商,决定将中国行政司法监督网南方站东莞分站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为:伍拾肆万壹仟玖佰拾玖元(541978.00)”所显示的价格一致,且该《协议书》落款处甲方签名亦为“***”。《支工程款协议合约》上记载“现欠大井头花园酒店,一号楼工程装修工程款,剩下的分期支付,第一次支付在10月15日给工程款叁拾万元正,剩下的工程款10月底前全部结清。(另剩下的5%保修期)”,还款人处落款为“***”,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29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书》、《办公室改建预算表》、《协议书》和《支工程款协议合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并提出抗辩意见,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认定。虽然原告提交的《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书》和《协议书》中列明的发包方均为“中国行政司法监督网南方站东莞分站”,但该两份材料中发包方落款签名均为被告本人,且原告提交的《支工程款协议合约》也是由被告出具,本院据此认定案涉装修工程的发包方为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承包了大井头旧花园酒店的办公室装修工程且案涉工程已经完工的事实。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且已过双方口头约定的一年保修期,被告即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给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数额,原告主张以合同包干价541979元为准,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且被告出具的《协议书》中亦写明工程总价为541979元,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总价为541979元。原告主张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0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44197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1979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930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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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邹国雄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桂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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