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82民初16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41900777806708K。
法定代表人:谭海燕,经理。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49900元和利息(该利息以149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20年2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给原告***;2、判令被告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路灯电缆管道定向钻穿越施工合同》,约定***将湛江市雷州奋勇工业园路段的非开挖微控定向钻铺设路灯电缆工程承包给***,约定按每米50元单价计算工程款,付款方式:当月工程完工后甲方(***)应支付当月完工工程量的工程款60%,在次月10号前支付,剩余的40%工程款应在完工后3个月内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并于2019年11月竣工。2019年11月16日***与欧关用通过微信进行结算,确认工程量3248×50元每米=162400元+补贴2500元拖车费,合计164900元,***支付工程款15000元,尚欠***1499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湛江雷州奋勇工业园路段的非开挖微控定向钻铺设路灯电缆工程发包给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承包,且至今未付清工程款,所以被告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尚欠原告***的149900元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路灯电缆管道定向钻穿越施工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发生合同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原、被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的管辖,因原告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根据约定,原告应向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宗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麦俊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