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黄粘洲社区村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2966699P。
法定代表人:黄清萍。
委托代理人:高占联,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117号柏盛大厦四楼40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7806708K。
法定代表人:肖玲。
委托代理人:袁雪祝,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晓洁,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15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674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806745元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81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3223.32元、被执行人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3079.67,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81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补充责任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二)本院依法邮寄调查函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果。(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两处土地[产权证号:东府集建字(1989)第1900280510374、东府集建字(1989)第1900280510470],其中东府集建字(1989)第1900280510470的土地无法查找具体座落位置,无法处理。另,东府集建字(1989)第1900280510374的土地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无人竞买,因属集体土地,限制竞买人范围,仅限制东莞市企石镇上洞村村民购买,故本院不能按法律规定组织以物抵债。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K××××汽车档案,因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理。上述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遭受损失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以款项886611.41元结清双方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并已履行完毕。(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15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锦良
审判员  苏俏针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焕酬